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集区域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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