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