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