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露天焚烧树枝、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生物质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外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