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二)高空抛掷、扬撒散装物料的;
(三)施工现场铺贴装饰块件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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