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储油(气)库、加油(气)站、油气运输车辆所配备的油气回收装置未进行定期检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储油(气)库、加油(气)站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油气运输车辆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