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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