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进入本市水域后使用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排放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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