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石油化工、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任一含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设备密封点泄漏检测频率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