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未达到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鼓励和支持对畜禽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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