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