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公民、组织可以依法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扶持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实施约束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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