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公民、组织可以依法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扶持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实施约束惩戒措施。
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公民、组织可以依法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扶持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实施约束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