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民有权劝阻、制止、举报不文明行为;被劝阻人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