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和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执法部门。
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文明行为规范,创建文明服务品牌。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规约、行业协会章程,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窗口服务行业、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的特点,制定优质服务标准和文明行为规范,创建文明服务品牌。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规约、行业协会章程,对文明行为相关内容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