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物价、商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加强合法、诚信经营宣传,依法高效处理纠纷,制止不文明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经营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