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文明行医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加强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医疗服务,引导文明就医,维护公平有序就医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