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出行文明行为宣传,合理建设道路监控系统,及时制止交通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