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管理职责,及时制止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违法建设、损坏公共设施、损毁绿地、污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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