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推进文明校园建设,建立校园文明行为规范,开展文明礼仪、文明行为教育,培养文明习惯。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德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预防校园欺凌事件,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德建设,组织和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预防校园欺凌事件,保障学生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