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合理规划布局人行横道、机动车泊位、互联网租赁自行(电动)车停放区域、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等市政设施,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和户外宣传栏(牌)、宣传雕塑等公益宣传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公共图书馆、公共阅报栏(屏)、体育场馆、健身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管理服务制度,提供便捷服务,推动全民阅读、全民健身文明习惯的养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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