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督导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评选、表彰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