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网络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