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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