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省级以上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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