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