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坐规则,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携带宠物,不食用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辆应当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减速慢行,不强行变道加塞,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喇叭,不影响公交车辆停靠站点,驾乘人员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三)驾驶非机动车辆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者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违规载人载物,不多车并排行驶,不抢行、不逆行;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侧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有交通信号指示灯的按照交通信号指示及时安全通行,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主动为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
(六)不在车行道内兜售、发放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坐规则,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携带宠物,不食用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辆应当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减速慢行,不强行变道加塞,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喇叭,不影响公交车辆停靠站点,驾乘人员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三)驾驶非机动车辆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者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违规载人载物,不多车并排行驶,不抢行、不逆行;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侧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有交通信号指示灯的按照交通信号指示及时安全通行,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主动为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
(六)不在车行道内兜售、发放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