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分类投放垃圾,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护林防火、养绿护绿、保护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二)践行低碳、绿色生活方式,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三)节约粮食、水、电、燃油、燃气等资源,反对浪费,适量点餐,合理消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