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保持房前屋后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粪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三)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环境;
(四)不在公路打场晒粮;
(五)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倡导秸秆还田,禁止露天焚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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