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不在景区乱扔垃圾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
旅行社、导游、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旅行社、导游、领队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