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和睦相处,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
(二)尊敬长辈,赡养老人,鼓励晚辈对长辈的精神陪伴;
(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俭持家;
(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帮助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和睦相处,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
(二)尊敬长辈,赡养老人,鼓励晚辈对长辈的精神陪伴;
(三)夫妻和睦,平等相待,勤俭持家;
(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帮助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