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