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三条
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鼓励与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奖励制度和文明行为先进人物困难帮扶制度。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按照有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
鼓励有关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按照有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文明行为先进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