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措施的;
(三)违反湿地保护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的;
(四)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违法造成湿地严重污染制止不力的;
(六)擅自批准占用湿地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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