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占用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及时恢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或者拒不恢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恢复,所需费用由占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