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