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湿地保护和相关活动管理,及时制止、报告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并配合做好湿地保护执法工作。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管护责任单位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