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