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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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促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现代化湿地城市建设,根据有关...
第二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湿地的规划、保护和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动植物生长栖息、具有一定面积和较强生态功能,并经依法认定和公布的潮湿...
第四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保护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林业、水务(利)、海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湿地保护管理部...
第七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认定重要湿地、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评估湿地资源...
第八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湿地宣教场馆、湿地论坛、科普讲座等加大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
第九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
第二章 湿地规划
第十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规划 第十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湿...
第十一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规划 第十一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突出本地生态环境特色,体现湿地在城中、城在湿地中的城市发展理念,符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黄...
第十二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规划 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总体布局、目标任务、保障措施以及保护、修复、利用方式等内容,依法科学划...
第十三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规划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批、备案、公布。
第十四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规划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有...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五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五条 湿地实行分级保护,按照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
第十六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六条 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湿地认定情况编制湿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七条 湿地所在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湿地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湿地管护责...
第十八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湿地经依法确定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海洋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依照...
第十九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九条 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申...
第二十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报原认定湿地公园的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湿地公园应当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在保育区外还可以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湿地公园周边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等应当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生产...
第二十三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应当由湿地所在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护方案,听取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
第二十四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对一般湿地的保护,保...
第二十五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完善水循环体系、加强水污染防治、修复土壤和植被等措施,增强水体流动性,改善湿地...
第二十六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科学评估退化和遭破坏的重要湿地,以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湿地水利设施,完善补水循环体系,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利用天然...
第二十八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污染防治河段、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等区域,规划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净化水质。
第二十九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投资建设或者修复湿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在合理利用范围内开发与湿地功能相适应的...
第三十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给湿地相关权益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在湿地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擅自排放...
第三十二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湿地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
第三十三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三条 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需要占用省...
第三十四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因建设公益性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工作综合考核机制,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指标作为对...
第三十六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湿地长制体系,明确各级湿地长职责,强化部门协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保护管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湿地的确权登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湿地保护规划实施情况、湿地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建立健全湿地资源档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要湿地监测站点,定期开展湿地资源...
第四十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对破坏、侵占湿地行为的举报投诉。
第四十一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湿地保护和相关活动管理,及时制止、报告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并配合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湿地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或者采...
第四十六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占用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及时恢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
第四十七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