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保护。投资建设或者修复湿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在合理利用范围内开发与湿地功能相适应的生态项目。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在集体土地上修复或者重建湿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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