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给湿地相关权益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