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一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在湿地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擅自排放或者抽采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擅自捡拾、毁坏卵(蛋)或者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
(六)引进外来物种;
(七)破坏或者擅自挪动界标、标志、监测设备等湿地保护设施;
(八)擅自放牧、烧荒、砍伐林木、取土、排污、放生;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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