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湿地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不得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根据自然条件和功能定位采取科普教育、生态旅游、休闲健身等方式合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