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 因建设公益性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湿地临时占用方案。
临时占用方案应当明确临时占用湿地的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修复方案等。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湿地修复方案及时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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