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工作综合考核机制,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指标作为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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