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湿地长制体系,明确各级湿地长职责,强化部门协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保护管理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