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湿地的确权登记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