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建立健全湿地资源档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要湿地监测站点,定期开展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的综合评价,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