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重点污染防治河段、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等区域,规划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净化水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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