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湿地水利设施,完善补水循环体系,合理调配水资源,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利用天然降水和再生水,对缺水退化的湿地有计划地进行修复改造。
建立湿地补水制度,将湿地生态用水纳入市、县(区)用水总量控制计划。水务(利)、黄河河口管理等部门配合推进湿地补水相关工作。
湿地生态补水应当首先保障重要湿地用水,科学确定补水量和补水时机,提高生态补水的利用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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