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完善水循环体系、加强水污染防治、修复土壤和植被等措施,增强水体流动性,改善湿地水质,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建设、修复湿地,应当按照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然或者生态的材料和工艺。
建设、修复湿地,应当按照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然或者生态的材料和工艺。